商业秘密和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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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项目可以得到保障商标法,主要是该公司的图标,其名称,产品名称,及各种销售促销口号。

基本法律原则,是帮助消费者区分产品。 商标都是相关的特定产品。 商标可以是一个名字,一个组合的一个名字与一个标记,特殊包装,或任何其他手段,帮助消费者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提供由商标持有者。 商标保护的判例法,联邦法律,以及国家和市的法律。 没有保障,通常是给予一个标志,象征着一个现象,或干脆描述该产品。 这是不可能的,比如,商标改为"电视"来形容电视。 商标都是自动保护,以德治国的被利用,但也可予以登记。 当使用的商标,建议符号®用于如果名称是注册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以及象征™如果是没有登记。

在历史上,高科技产业已不是诉诸商标法任何显着的程度。 但是,近年来业界对此十分重视,制定商标,而往往是各种法律的行动。 英特尔,举例来说,是众所周知的,为促进其注册名称,似乎对任何含有计算机处理器制造的,它(的" intel inside " ) 。

是什么保障呢?

原则上,任何资料,不需要予以公布或分发到人,并没有在合同中的约束,以保持其秘密的,可以受到保护,作为一个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需要,不作记录或书面形式记录。 这类机密可能包括客户名单,工作方法,简化生产工序,生产和分配信息,以及有关研发,其中,是由该公司。

主要内容

商业秘密是任何工具,信息处理,或公式,使实现了竞争优势,无论是作为暂时性的,因为它可能。 即使资料是在公共领域,但其效用在某一个领域是未知之数,可能会被视为商业秘密。

持有人的商业秘密必须证明他或她采取合理措施,以保障这些秘密披露。 他或她所要指出的程序保持他或她,以保持信息的秘密,证明他或她确实遵循这样的程序-例如,一个程序,客户有关的信息,是受密码保护,并只能访问由有关的人,即一个程序,客人来访办公室,该公司并没有接触到机密的生产过程,并陪同下,无时不在。

它始终是最好要求潜在客户和投资者(尤其是战略投资者,他们本身就是活跃在外地)签署一份保密协定之前披露他们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公司。 显然,应考虑概率,这种协议将签署(许多投资者将拒绝签署这样的保密协议) ,并以风险的一个论据,超过这样一项协议,将云实际交易正在寻求(投资或购买产品) 。

保护商业秘密

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由许多因素。 这一小节将检讨目前只有部分所采用的方法是由公司来保护他们的秘密。 它没有提供一个全面的名单,并具体程序是始终要求每间公司。

很多公司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的组成部分是那些类似列入保密协议与外人。 的一个主要因素,规定雇员将不会使用商业秘密的公司以外的职务,在该公司。 此外,该协议往往包含的条文,防止员工被聘用的竞争对手,为某一段时间后,终止其受雇于该公司。

第非竞争的员工(如反对非竞争条款的协议之间的股东们,包括企业家)可能会被视为违反公众利益。 有关概念是规定,在就业协议限制竞争是非法的,除非他们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的雇主。 美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通常由一国向另一国,并在国家,如加利福尼亚州,许多非竞争条款不被认可为合法的,由法院审理。

不过,即使限制就业与竞争者来说可能是无效法院:这是很重要的是公司有员工签署保密协议,而搜集到的资料,他们在研究过程中他们的就业,这是一个商业秘密,该公司是该公司的财产。

近年来,公司已频频状告前雇员披露或使用商业机密为由,在雇员新的就业机会。 例如,零售连锁商沃尔玛公司状告亚马逊,声称一名高级雇员的沃尔玛被招募的亚马逊建立一个物流体系,使用的贸易机密,他获得了在他过去的立场与沃尔玛。

不少公司因程序compartmentalizing信息,它们的份额,应与雇员分享,如果这些资料与外人道的是被视为冒险的。 它应该考虑到许多片段的信息可能没有意义,当分开,但可以成为宝贵的时候放在一起。 在此背景下,工业间谍活动,是相当普遍的行业,并安排面试用来搜集资料,对竞争对手-无论是在框架的企图招募工人,从竞争的公司和派遣员工接受采访时,与竞争对手,以征求资料这些竞争者。 即使是分类广告寻找雇员可能有时披露公司的发展意图,结合其他信息。

这是一篇文章说,由亨利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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