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金融服務管理局的權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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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6個部分組成結構,金融服務管理局規管銷售的保險:1。 Astatutory禁止在貫徹(廣泛的定義)規管活動,未經批准或豁免-第19 FSMA。 這就是所謂的普遍禁止。

2。 法定文書:受規管活動令(饒),或給它的全名,在金融服務與市場法2000(規管活動)令2001年矽544分之2001。 在饒提出了許多例外-它受到的條件,範圍縮窄,受規管活動。

3。 廣泛(周長)的指導下,在視網膜電圖,監管指導。

4。 嚴重法定制裁進行未獲授權受規管活動。 違反了普遍禁止屬刑事罪行。 的罰則,包括監禁。 (參見'發生什麼事FSMAor規則被破壞?下方。)

5。 日本金融廳的詳細規則,授權公司進行規管活動。 這些措施包括規則,普遍適用於所有認可機構的具體規則,並進行有關的業務。

6。 日本金融廳調查和紀律處分的授權公司違反消防安全大使的規則,以進行規管活動。 指導FSA的方式行使執法權力,其主要是載於執法指南,例如。 (再次看到'發生什麼事FSMA或規則被破壞?下方。)

一起運行的一般禁止有關規管活動是平行的晉升制度,財務管理,即推廣金融產品,包括保險。 有一個推廣金融限制在第21 FSMA,後果違反它類似於那些違反一般禁止。

任何個人或實體希望作出或批准的財政必須促進金融廳認可。 在實踐中,企業如果不認可,是不可能適用於金融服務管理局只提供財政優惠,一個更好的路由在這種情況下,可安排財政晉升的批准認可的人,一個選項允許根據第21條。

文章提交馬克亞當Fitzper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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