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在美国法院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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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穆斯林美国男子前往国外获得快速伊斯兰离婚。 最常见的丈夫谁去外国离开他的妻子,财产和子女在美国。 这种类型的离婚可能是有效的在外国,但没有必要适用于美国。

美国法院不适用伊斯兰教法,因为它违反了第一套建立在美国的宪法;适用外国法律的必要时。 美国法院不适用外国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国际原则,被称为“法律冲突”或“国际私法” 。 这是指在美国法庭为“ 的原则礼让 ” 。

领域中的国际私法,礼让是一种礼貌,友好,互惠的美国法院对法院的决定发表在其他国家。这种审议美国法院并不意味着有义务同意裁决外国判决。 因此,有区别的原则礼让和法律。

国际公法可以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时,该国已签署的这项法律,国际私法,但不具有同等水平的承认美国法院。 礼让的问题是伊斯兰提出离婚案件谁当一个人居住在美国合法前往国外,并获得证书的离婚由宗教法院。

其意图是获得即时离婚发音三重talaq (他的妻子离婚三次几分钟。 )这样的行动离开妻子只不过是名义上的递延mahr ,并充分利用了孩子的监护权,歧视妇女和标签的妻子那样糟糕穆斯林。

该名男子然后再返回美国,并与他的妻子要求离婚文件执行情况的离婚根据伊斯兰教教法,声称“ 学说礼让 ”适用于他的案件。

一般而言,判决离婚例如发表在国外的承认,美国的基础上,礼让,提供双方离婚得到足够的通知,即服务的过程,一般情况下,提供的当事方之一的住所在外国的国家在离婚时,与外国法院提供了机会,双方目前的情况下,和审判的进行时经常程序后,由于引文或自愿出庭的当事人,并根据系统的判例可能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公民之间的自己的国家,和其他国家,实现一个没有偏见的任何一方,不应该违反了强劲的美国的法律原则,各方存在于法院。 法院可以拒绝适用礼让如果法官认为该外国法律是“令人厌恶的”美国的法律原则。

一个伊斯兰三重talaq很大不同与财产有关的司。 根据伊斯兰教教法,妻子有权推迟mahr ,这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远低于美国法院为了什么;最重要的是,美国法院将不会接受一个伊斯兰离婚证取得在外国,如果事业这些行动是根据离婚是“令人厌恶”的公共政策的国家的诉讼案件。

加布里埃尔扫马教授中东宪法法律和伊斯兰教法。 他是一个专家的伊斯兰婚姻契约和伊斯兰离婚。 编辑国际法网址: http://www.gabrielsawma.blogspot.com 。 作者的“古兰经:误解,误和误读。的阿拉姆语的古兰经” 。 http://www.syriacaramaicquran.com 。 作者即将伊斯兰离婚书在美国法院。 电子邮件: gabrielsawma@yahoo.com ; gabygms@gmail.com ;电话。 ( 609 ) 915-2237 。

一篇文章提出的加布里埃尔扫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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